西安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党工委、管委会各内设机构、园区管理中心以及各垂直管理机构等政务公开相关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评议对象是党工委、管委会各内设机构、园区管理中心以及各垂直管理机构。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各政务公开相关单位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和《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牵头,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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