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由党政办公室牵头,依照《西安经开区信息公开考核实施细则》(附件4),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条 信息公开考核分为部门自查和评估审查,在每年12月底进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门自查。各部门形成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总结,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与佐证资料一起报送党政办公室。
(二)评估审查。由党政办公室对各部门进行评估审查,根据信息公开考核实施细则提出考核排名意见,经分管委领导审定后报组织人事部,按程序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兑现。
第三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凡有部门履职不到位,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在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四条 每年1月10日前,各部门梳理总结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形成管委会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在管委会网站上公布,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