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开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本信息公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编制信息公开指南;管理维护经开区门户网站,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做好依申请公开工单的流转督办,发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指导各垂直管理机构、北田街办编制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四条 宣传文旅局负责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开渠道管理工作;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政务服务网站、政务公开专区等信息公开渠道管理工作;北田街办负责北田街道信息公开工作,设置政务公开专区并做好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答复等,指导各村开展村务公开。

第五条 各内设机构、管理服务机构、园区管理机构、垂直管理机构、北田街办为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负责做好经开区门户网站对应栏目、新媒体等的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以及市民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类型,按照“谁管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对应的责任部门为市民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九条 管委会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信息公开前,责任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拟公开的信息提交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具体包括: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工作人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办理流程如下:

(一)责任部门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内容审查,凡拟公开信息落款为部门的,需加盖部门印章或经部门负责人审签;拟公开信息落款为管委会的,需加盖管委会印章或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发文机关代字为西经开发、西经开办发的文件,在审签时需选择是否公开。

(二)内容审查通过后,将拟公开信息按流程提交保密管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通过后,责任部门经办人登陆经开区门户网站,将拟公开信息录入并提交,待后台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开。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发布的,由责任部门按程序提交宣传文旅局审核后公开。

(四)已公开信息应在发布或修改后的2日内,将盖章或签字的纸质件提交党政办公室备案。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修改或变更,需按程序审签。

第十三条 上述主动公开的信息,责任部门应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流程。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管委会、北田街办申请获取其他相关信息。凡本办法第七至第九条所规定范畴的,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申请分为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线下包括现场申请、信件邮寄等,线上包括网站申请等。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经办人代为填写。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

(一)现场申请

受理地点: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63号窗口

(二)信件邮寄

1.经开区

收件人:西安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受理本区依申请公开)

地址:西安经开区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F座1002室

电话:029-86527875

2.北田街道

收件人: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党政办公室(受理本街道依申请公开)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渭水一路与秦王一路十字东北角渭北国际商务中心

电话:029-83989005

(三)网站申请

登录经开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并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申请日期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要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准确填写《西安经开区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所明确的渠道提交申请。

(二)党政办公室或北田街办收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工单批转至责任部门或街办科室(附件2),建立台账对工单进行跟踪督办。

(三)责任部门或街办科室根据下列情况,制作《信息公开告知书》。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管委会或街办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管委会或街办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信息公开告知书》制作完成后,责任部门填写《西安经开区依申请公开回复审批单》并按程序审签(附件3);审签完成后,在《信息公开告知书》上加盖西安经开区管委会信息公开专用章,由责任部门代管委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报党政办公室办结备案。街办科室可参照上述流程进行审签,在《信息公开告知书》上加盖北田街办印章,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报北田街办办公室办结备案(如北田街办办理管委会转办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告知书》仍加盖西安经开区管委会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办理时限为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责任部门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附件4之格式三),经责任部门、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在管委会、北田街办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责任部门(科室)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同时将补正情况报党政办公室。申请人补正时限为收到补正告知后的10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由党政办公室牵头,依照《西安经开区信息公开考核实施细则》(附件4),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考核分为部门自查和评估审查,在每年12月底进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门自查。各部门形成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总结,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与佐证资料一起报送党政办公室。

(二)评估审查。由党政办公室对各部门进行评估审查,根据信息公开考核实施细则提出考核排名意见,经分管委领导审定后报组织人事部,按程序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兑现。

第二十四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凡有部门履职不到位,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在管委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每年1月10日前,各部门梳理总结上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形成管委会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在管委会网站上公布,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评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经开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西经开办发〔2022〕61号)废止。

附件1.《西安经开区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附件2.《西安经开区依申请公开办理单》docx.docx

附件3.《西安经开区依申请回复审批单》docx.docx

附件4《西安经开区信息公开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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